转载:安全生产月 | 为赶工期,违规动火,行拘13天!隐患不能忽视→
近期,浙江金华某工厂发生了一起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2025年5月,该工厂员工魏某为赶工,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且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切割铁板,产生的火星引燃一旁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所幸厂内员工凭借日常消防演练经验,迅速疏散逃生并拨打119报警,消防员到场后将火势扑灭。此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厂房内部物品大多被烧毁,损失惨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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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铁规:每一句都是血的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依法依规就是守护生命
每一次违章动火
都是把工友、群众的生命
置于烈火之上
每一次无证作业都是对
法律底线和社会责任的践踏
依法依规安全生产
不仅是守护自身和他人
生命财产安全的最佳途径
更是对生命负责的庄严承诺
✅ 人人讲安全
动火作业前自查
我有证吗?我审批了吗?
✅ 个个会应急
牢记疏散路线
定期参与消防演练
✅查找身边隐患
立即举报:
无证电焊、遮挡消防通道、未批动火!
END
来源:“应急普法”综合自应急管理部、国家法律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