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深刻汲取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 立即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深刻汲取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
立即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为深刻汲取江苏常州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厅统一工作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工贸行业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辨识粉尘爆炸风险,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深入排查治理粉尘爆炸事故隐患,建立双重预防长效机制,治理工贸企业粉尘涉爆作业场所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从1月23日开始至2月4日结束。
三、重点排查
(一)基础管理
1.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2.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3.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4.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5.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6.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二)现场管理
1.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4.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6.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8.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9.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10.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1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12.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13.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14.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15.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16.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四、任务分工
(一)各县(区)应急局、开发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
(二)市应急局对辖区内3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不少于50%。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各县(区、市)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要深刻吸取粉尘爆炸企业事故教训,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法,消除隐患。各县(区、市)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基础管理、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粉尘涉爆企业统计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死角”。凡是对粉尘涉爆企业漏统、漏管、漏查及企业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彻底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认真摸排,及时报送。各县(区、市)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核实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和涉粉作业人数(统计表随后下发),防止粉尘涉爆企业失控漏管、“带病”生产。请各县应急局于2月3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工贸科邮箱(jzajask@126.com)。
附件:1.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专项安全检查表
2.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1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专项安全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基础管理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整改意见及建议 |
1 | 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与有关人员谈话。 | |||
2 | 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或者测试。 | |||
3 | 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 |||
4 | 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
5 |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 查阅资料、现场核验 | |||
6 | 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
7 | 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
8 | 涉粉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紧急疏散通道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
9 | 从业人员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演习的通道的情况。 | 现场询问 | |||
10 | 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现场检查 | |||
11 | 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现场检查 |
现 场 管 理 |
重大隐患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整改意见及建议 |
12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13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14 |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15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16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 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17 |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18 |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19 |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20 |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 现场检查 | ||||
21 |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 现场检查 | ||||
22 |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查阅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检查现场 | ||||
23 | 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
24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现场检查 | ||||
问题汇总及处理建议: | ||||||
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附件2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 |||||||||||
统计项 | 组织执法检查小分队数量 | 明查暗访次数 | 检查企业数量 | 排查隐患(条) | 立案处罚 | “一案双罚”案件数量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关闭取缔(家)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次数 | 金额 | ||||||||
市本级 | |||||||||||
县级 | |||||||||||
总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