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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事关特种作业操作证,5起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 【字体: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围绕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经复审继续上岗作业、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安全行为,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曝光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15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崴泓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作人员钱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钱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6月29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19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盥薇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从台账资料中发现,工作人员陆某某曾派往文通国际广场从事高压电工作业,      现场未查见其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      未能查见陆某某的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6月6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5月18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明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钣金车间工作人员余某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         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为2020年8月4日。         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         未能查见余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记录。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6月16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3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延吉东路某业主举报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发现,上海剑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徐某         在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小型空调高处安装工种。         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         未查询到徐某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4月6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为案由,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4月20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5月17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泛洋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董某某和王某某         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两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         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         未能查见董某某和王某某的复审记录。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6月19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