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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案普法 | 关闭一设备,获刑八个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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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2年5月16日至17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某品牌油漆固化剂26桶、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释剂。

经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易燃液体。

消防救援机构遂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处理。

永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危险作业罪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远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一是关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明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案现场虽按规定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李某远在得知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超标会引发报警装置报警后,为了节省生产开支,未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而是直接关闭停用报警装置,导致企业的生产安全面临重大隐患。

二是“危险”具有现实性。涉案现场不仅堆放了3瓶瓶装液化天然气(其中1瓶处于使用状态),还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数吨油漆渣等危废物,企业的车间喷漆中也会产生大量挥发性可燃气体,一旦遇到明火或者浓度达到一定临界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三是“危险”具有紧迫性。案发前,涉案厂区曾发生过火灾,客观上已经出现了“小事故”,之所以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只是因为在发生重大险情的时段,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恰好没有达到临界值,且发现及时得以迅速扑灭,属于由于偶然因素侥幸避免。经消防检查,当即明确提出企业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隐患,但李某远一直未予整改。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

 判罚 


李某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