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有色冶炼企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有色冶炼企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运城云海铝业有限公司“4·3”较大事故教训,遏制有色行业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开展有色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晋中市开展有色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晋中市开展有色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晋中市开展有色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彻底消除有色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有色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摸清我市有色冶炼企业底数及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深入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有色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内容
工作范围:铝冶炼、铜冶炼和镁冶炼等有色冶炼企业。
重点内容: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方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三、组织领导
市安监局成立有色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四科科长和各县(区、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四科和各县(区、市)安监局相关科(股)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四科。各相关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动员和部署阶段(4月)。
各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按照工作范围全面摸排辖区内有色冶炼企业底数,于4月27日前将《全市有色冶炼企业排查摸底表》(见附件)报送市安监局。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
各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收集《企业自查表》,于5月27日前统一报送市安监局。
3.执法检查阶段(6月)。
市、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全覆盖执法行动,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罚。6月27日前,市县安监部门将检查表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送省安监局。
4.验收确认阶段(7~10月)。
省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全省有色冶炼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对有色冶炼企业数低于10家的市,抽验70%;10~20家的市,抽验50%;20家以上的市,抽验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各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有色冶炼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有色冶炼企业,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各县(区、市)安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做好组织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对辖区内有色冶炼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完善有色冶炼企业管理台账。掌握有色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协调组织相应的培训班,满足企业培训需求。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自查自改。
各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色冶炼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人员持证上岗、高危作业审批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和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严格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如实填写《企业自查表》中主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对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及工艺方面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检查,推动整改工作。
各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有色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对有色冶炼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联 系 电 话: 0354-3039632
电 子 邮 箱:jzajask@126.com
附件:1.全市有色冶炼企业排查摸底表
2.企业自查表
3.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4.省安监局验收表
5.市安监局汇总表
附件1
全市有色冶炼企业排查摸底表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市、区) | 主要产品及产能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注:主要产品及产能栏填写铝、铜、镁等产品及产能。
附件2
企业自查表
企业(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名称(地址): | ||||||
主要设备(规格、 数量)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
自查内容 | ||||||
自查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情况说明 | |||
安全管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
高温熔融金属
高温熔融金属 |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 □是 □否 |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 □是 □否 | |||||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 □是 □否 | |||||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是 □否 | |||||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是 □否 | |||||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 □是 □否 | |||||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 □是 □否 |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是 □否 | |||||
煤气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 □是 □否 | ||||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注: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
附件3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 ||||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否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否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否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高温熔融金属
高温熔融金属 |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
□是□否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 □是□否 | 同上 |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 □是□否 | 同上 | ||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 □是□否 | 同上 | ||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是□否 | 同上 | ||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是□否 | 同上 | ||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 □是□否 | 同上 | ||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 □是□否 | 同上 |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是□否 | 同上 | ||
煤气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 □是□否 | 同上 | |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否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4
省安监局验收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 |||
验收类别 | 验收项目 | 验收结果 | 情况说明 |
安全管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 □是 □否 |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是 □否 | ||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是 □否 | ||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是 □否 | ||
高温熔融金属
高温熔融金属 |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 □是 □否 |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 □是 □否 | ||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 □是 □否 | ||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是 □否 | ||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是 □否 | ||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 □是 □否 | ||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 □是 □否 |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是 □否 | ||
煤气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 □是 □否 | |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是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注:严格对照标准和企业自查表、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表逐条验收,情况说明里如实填写整改和执法处罚情况。
附件5
市安监局汇总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有色冶炼企业专项行动基本情况统计 | |||||
有色冶炼 企业数 | 企业自查 隐患数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数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行政执法次数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行政罚款总数 | 企业未完成 整改隐患数 |
注:隐患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