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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次数: 【字体: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未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的;

  ()未对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城乡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制定改造方案;未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规划建设的;

  ()未履行维护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职责,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未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

  ()未组织应急管理培训的;

  ()未依法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

  ()未遵守应急储备物资有关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