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
(一)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三)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难以应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