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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市应急发〔2024〕78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市应急发〔2024〕78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应急发〔2024〕78号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34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服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防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能力,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服务的范围

       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应急厅〔2023〕37号)和《关于开展2024年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34号)文件要求,确定我市专家指导服务的工贸企业重点有限空间范围

       1.轻工:农副食品加工业(污水处理系统)、食品制造(有污水处理系统)、白酒黄酒制造、造纸等易产生硫化氢气体的有限空间。

       2.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等行业:工艺设备、槽罐、公辅设备设施存在易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中毒、惰性气体窒息的有限空间。

       三、指导服务的方式

       结合我市对重点地区开展安全帮扶检查工作,2024年市局将重点帮扶太谷区和平遥县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其余各县(区、市)也要积极开展本地区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市县要采取确定服务范围、组织安全专家、开展服务检查、跟踪问题落实等方式,组织并积极开展好有限空间作业的专家指导服务工作。

        四、指导服务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内容宣贯。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在工作开展前,要组织涉及有限空间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限空间监护人员和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宣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开展典型事故警示教育,提高企业有关人员隐患排查和监管人员公平规范执法的能力。

       (二)推进作业规定实施。推动企业严格遵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严格落实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的作业原则要求,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进行业务的培训,确保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作业前要履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的检查,作业要全程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严禁盲目施救等违规行为出现。

       (三)推广先进技术应用。指导工贸重点企业结合行业实际,推动采取有限空间挂牌上锁、安装防护栏网等隔离措施,推广使用监测预警、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优化生产工艺,改进设备设施、降低作业风险,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四)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利用新媒体、电视台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推动社会公众关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了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要将应急管理部制作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课件推送至相关企业,强化宣传、警示作用。

        五、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暑阶段(2024年4月)。制定方案部署开展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确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范围、方式、内容和要求。组织指导服务专家组成员、重点企业有关人员及监管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的培训,摸底统计各县(区、市)涉及有限空间的重点企业。各县(区、市)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和市局工作衔接,要认真组织企业填写《工贸重点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2),并按要求上报。

       (二)指导服务阶段(2024年5月至6月)。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专家指导服务方案,全面开展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专家指导组每到企业都要对表对标,逐条逐项开展指导服务,查找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及管理上的不足,帮助企业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企业要认真对待,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认真整改,县局要督促企业并确保问题得到彻底的整改落实,确保6月底前完成专家指导服务工作。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4年7月至10月)。市局一方面要对县局专家指导服务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评估各县(区、市)专家指导服务的不足,对我市专家指导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另一方面聚焦重点企业、重点监管目录、重大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监护人员配备、履职和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细致工作。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的重要性。县级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有效消除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配合专家指导服务工作,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落实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规范执法。专家指导服务结束后,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互联网十执法”的规定要求,对重点企业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规范进行处罚,对发生事故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会诊表

        2.工贸重点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工贸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会诊表

企业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会诊要点

方式方法

依据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

问题描述

“关键少数”职责落实

1.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熟悉本企业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Ø 查阅资料: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是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

Ø 沟通交流:

(1)与主要负责人沟通,了解其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认知和管控情况,以及监护人配备情况。

(2)与监护人员沟通,了解其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防护设备操作技能掌握以及职责落实情况。

(3)与作业人员沟通,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监护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Ø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Ø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4.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Ø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全面,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具备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Ø 沟通交流:

与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其是否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Ø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Ø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具备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和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Ø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台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完整、准确。

(2)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是否纳入台账。

Ø 现场查看:

(1)现场抽查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核查是否纳入台账。

(2)有限空间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具备条件的场所是否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7.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有限空间安全培训

8.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Ø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2)培训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培训范围是否覆盖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以上人员是否培训合格。

Ø 沟通交流:

与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其参加培训情况,以及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作业程序、防范措施掌握情况和防护装备使用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9.应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10.相关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作业程序和防范措施。

有限空间安全隔离措施

11.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

Ø 现场查看:

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是否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

Ø 沟通交流:

是否由监护人员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12.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13.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Ø 查阅资料:

(1)作业审批表中,作业审批人是否符合规章要求。

(2)审批流程是否符合企业审批制度要求。

(3)作业审批表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明确监护人员等相关人员,危险因素辨识是否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符合实际。

Ø 沟通交流:

与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沟通,了解其对审批要求的掌握和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14.审批流程应当符合本企业作业审批制度要求。

15.作业审批表应当填写完整,明确监护人员等相关人员,准确辨识危害因素,并制定符合实际的风险管控措施。

现场条件确认和全程监护

16.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Ø 查阅资料:

(1)通过作业记录,核查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监护人员是否对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确认。

(3)是否有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记录,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Ø 沟通交流:

(1)与监护人员交流,了解其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检查、确认,以及全程监护等职责的落实情况。

(2)与作业人员交流,了解作业前是否接受过安全交底,作业现场是否配备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监护人员是否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并全程监护,作业过程中是否持续通风和气体检测等。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17.作业前,监护人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18.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19.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防护和应急装备配备与使用

20.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Ø 现场查看:

(1)企业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2)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气瓶、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定期检验、检定或校准等。

(3)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救援人员是否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Ø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1.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2.监护人、作业人员、救援人员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承包方安全管理

23.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Ø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企业是否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Ø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Ø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企业应当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应急预案与演练

25.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Ø 查阅资料:

(1)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是否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是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Ø 现场查看: 

抽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查看企业应急演练效果。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附件2

工贸重点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所属

行业

重点有限

空间类型

是否有污水

处理设施

有限空间作业

是否外包







































































 

       注:1.所属行业:填写农副食品加工(有污水处理系统的),食品制造(有污水处理系统的),白酒黄酒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行业类型。上述行业类型外,其他存在硫化氢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按实际所属行业填写。

              2.重点有限空间类型:填写污水池、纸浆池、发酵池等容易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的有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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