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市应急发〔2023〕239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市应急发〔2023〕239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应急发〔2023〕239号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313 号)精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电子证照管理。现将《晋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各相关企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电子证照的使用管理,促进电子证照应用,全面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托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晋中市)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电子证照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证照,是指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权范围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生成的具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原件形式的证照数据文件,包括固定版式、电子印章签署、证照元数据及标识,并利用电子证书二维码提供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查询。
第四条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开展业务法定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二章 电子证照生成
第五条 电子证照生成作为行政许可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
第六条 电子证照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晋中市)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审核,按照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标准生成电子证照文件,由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加盖电子签章后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晋中市)发布。
第七条 电子证照办理信息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晋中市)推送到申请人注册账户。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对许可证证照内容和样式作出调整的,电子证照也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电子证照使用
第九条 电子证照跨部门共享互认服务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
第十条 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开展业务,需要提供行政许可证照的,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提交电子证照,不需要提供纸质证照。
第十一条 电子证照的实时有效性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查询核验,经过下载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使用单位、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可向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电子证照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电子证照信息由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电子证照目录的管理和维护,电子证照签批和颁发,电子证照信息实时更新,以及存量纸质证照电子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如有证照初领、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形,可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晋中市)线上方式办理,电子证照同步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晋中市)上进行签发、更新、废止。
第十六条 电子证照使用过程中,电子证照持证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部门需暂扣、撤销或吊销其行政许可证照的,应将有关执法决定通报晋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对其电子证照信息予以相应暂扣、撤销或吊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晋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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