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市应急发〔2023〕90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5-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市应急发〔2023〕90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应急发〔2023〕90号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00号)和市安委办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组,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相关工作进行督查抽查。
组 长 :丁雪钦 晋中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郝枫筝 晋中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宝忠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范文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安排部署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掌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矛盾问题,组织开展市级督查检查,收集、汇总、报送有关信息。
三、专项行动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规定的64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项排查整治。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3)是否存在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4)现状图纸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并按要求进行管理;(5)露天转地下开采是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6)是否严格按《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7)是否严格按《规程》规定采取防火措施;(8)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是否按规定设计并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9)地表设施是否按《规程》规定设计并采取搬迁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10)是否按照设计留设或回采矿柱,是否存在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现象;(11)是否按《规程》要求设计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对采空区进行治理;(12)针对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是否按《规程》规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制定专门技术措施;(13)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14)矿井是否采用机械通风,是否严格按《规程》进行管理,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15)是否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并能正确使用自救器;(16)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及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是否符合《规程》要求;(17)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其中任一电源是否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是否直接接地;(18)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是否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19)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现象;(20)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包行为;(21)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是否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22)矿山是否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现象;(23)矿井是否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并按《规程》规定正常使用;(24)是否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1)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是否探明采空区和溶洞,并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2)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行为;(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4)是否存在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5)是否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6)是否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是否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是否存在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违规行为;(8)边坡是否出现滑移现象或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坡体前缘坡脚处是否出现上隆(凸起)现象或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是否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9)运输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10)凹陷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11)排土场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作业时是否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是否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山坡排土场周围是否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12)露天采场是否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13)是否存在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3.尾矿库。(1)重点排查库区或者尾矿坝上是否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2)坝体是否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现象,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3)是否存在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4)是否存在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5)是否存在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6)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是否按《尾矿库安全规程》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7)是否存在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8)汛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值,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是否小于设计值;(9)排洪系统中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排洪设施是否存在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等问题,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10)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是否按设计进行排放;(12)冬季是否按设计要求采取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13)安全监测系统是否按设计设置、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关闭、破坏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违规行为;(14)干式尾矿库是否存在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现象,是否存在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现象,堆存推进方向是否与设计一致,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是否大于设计值,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15)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是否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16)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是否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应急道路是否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17)尾矿库回采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回采现象,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现象;(18)是否存在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现象;(19)是否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重点检查事项。紧紧围绕《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省安委会印发的《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开展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对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堵塞制度漏洞、深化标本兼治,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发生;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结合本企业技术力量情况,组织技术团队或聘请行业领域专家,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聘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工程队伍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6.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7.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应急管理局要建立相应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等有关规定,由相关企业及时书面报告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内容。企业已按规定报告属地县级应急管理局登记台账入册,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8.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重大事故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以及跟踪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县和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下达提醒函、督办函,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
9.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计划9月初在本行业领域组织各县(区、市)非煤矿山执法人员开展一次交叉互检,具体方案另行通知;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四、工作安排及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级监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任务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0日前)。各级监管部门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7月底前)。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自查自改领导小组。对照64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项排查、对标整改,务必做到应查尽查、应改尽改。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台账,如实记录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深入剖析风险隐患背后的制度缺失,完善风险隐患防控机制,及时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果断采取停产停工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及时组织专家组深入企业全面开展帮扶工作。
(三)监管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8-11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紧密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缜密研究、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应查未查、查出未改的企业,严格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件、查封扣押等处理措施,通过精准执法推动企业真查真改。
(四)巩固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政治引领,高位推进专项行动,政府负责同志要深入包保企业检查;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执法重典治乱;各企业要坚持细处着手,严格自查闭环治患;各类检查自查要坚持严字当头,转变作风较真碰硬。各级监管部门各企业都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党政领导特别是非煤矿山重点县,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统筹抓紧抓实非煤矿山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推进“三个一批”和尾矿库“头顶库”闭库销号。要严格落实“账单管理、对账销号、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坚决防止“纸面整改”,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严格监管执法。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点矿山,精准开展监管执法,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发现查处率,倒逼企业认真自查自改,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决纠正监管监察人员不敢查、不想查、不会查,执法检查“宽松软虚”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检查。市局对各县(区、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行动方案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可操作性不强,安排部署专项行动迟缓,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隐患问题整改率低,查出重大事故隐患采取行政措施和追责问责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确保隐患排查“零放过”、隐患整改“零遗留”,坚决防止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不到位演变为事故。
(五)及时信息报送。各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全市非煤矿山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1,印证资料由各县(区、市)收集整理备查)和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见附件2)及印证资料,从5月份开始,每月23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8月10日前将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
联 系 人 :窦 辉
联系电话:0354-3039635
电子邮箱:jzyjfmk@163.com
附件:1.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1
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县(区、市) 时间:年 月 日
总体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3 |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4 |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 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5 | 群众举报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6 | 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7 | 上级交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8 | 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9 |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10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对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4 |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市、县(个次)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次)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万元)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6 | 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家) | (停产) | ||
(关闭)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 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10 | 约谈通报 有关县(区、市)及部门(次) | |||
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情况 | 1 | 县政府负责同志 到非煤矿山现场督导检查(次) | 2 |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负责同志到非煤矿山宣讲(次) | ||
3 |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4 | 是否在本级主流媒体播放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 |||
5 | 县级配备专兼职 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 6 |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 督导检查(次) |
注:1.市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5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3日前上报当月的统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3.各县(区、市)需汇总统计上报辖区内非煤矿山行业领域所有情况。
附件2
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统 计 项 | 成立检查组 | 督查监管部门情况 | 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 行政执法情况 | ||||||||||||
督查监管部门 | 发现问题 | 已整改 | 排查企业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责令限期整改企业 | 行政罚款 | 停产整顿 | 公开曝光案例 | 关闭取缔 | 查处企业违法行为 | 查处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 | ||||
排查 | 已整改 | 排查 | 已整改 | |||||||||||||
(个) | (个) | (项) | (项)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万元)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
本月 | ||||||||||||||||
累计 |
专项行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县(区、市) | 行业类别 | 挂牌督办单位 | 重大隐患明细及整改计划 |
1 | |||||
2 | |||||
3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