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市应急发〔2022〕144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市应急发〔2022〕144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应急发〔2022〕144号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现将《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 :李 勇   李艳平  

       联系电话:0354-3026385

       电子邮箱:jzyjjyxc@163.com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368号)要求,决定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全市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应急管理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以查促训、以考促学,深化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通过严格执法和考试考核,严厉打击一批不培训、假培训、乱培训、考试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一批安全生产知识欠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煤矿“五职矿长”、非煤地下矿山“五大员”和露天矿山、尾矿库“三大员”(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彻底整顿一批不具备条件、管理混乱、只管收费不管教学的培训机构;坚决淘汰一批不符合基本要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考试点,着力整治矿山安全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矿山企业、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不断规范教培考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成立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组长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应急局分管教育培训和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局领导及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局教育宣传科、煤矿监管各科室、非煤矿山科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局长组成。主要负责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专项检查和专项考试工作方案,研究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组成立专项检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主任由市应急局教育宣传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局教育训练科、煤矿监管各科室、非煤矿山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专项检查和专项考试方案,组织开展和调度专项检查和考试考核工作,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曝光典型执法案例,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三、重点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对象为全市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和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及考试点。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

       1.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资金;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责任落实情况。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计划是否涵盖所有从业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责任落实情况。是否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安全培训内容落实情况。安全培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是否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真实有效等。

       6.“三项岗位人员”资格审查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科、区、队副职及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从业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专业学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情况。

       8.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和再培训是否符合规定学时,是否脱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支付工资并承担培训费用;是否对被派遣劳动人员、实习生按规定进行培训;是否对调整岗位的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要求重新进行培训。

       9.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二)安全培训机构

       1.培训制度、师资力量和场地设施建设情况。是否存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或者实践经验不够、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培训工作基本条件情况。

       2.培训内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未按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更新不及时,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相抵触等情况。

       3.档案规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情况。

       4.考试秩序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或者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是否存在只收费不培训、假培训情况。

       5.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三)考试点

       1.考试管理制度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建设情况。考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是否达标或者具备考试条件。

       2.考试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3.实操考试规定落实情况。实操考试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以问答方式代替等情况。

       4.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情况。理论和实操考试是否按规定安排监考等考务人员,考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5.被考核人员资格审查情况。是否对申请考核人员的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严格审核。

       6.教考分离规定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教考分离规定。

       7.考试过程管理情况。考试全过程是否录像存档,考试档案及考试数据信息是否规范准确。

       8.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

       (一)动员部署(2022年11月5日前)。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企业、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要按照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明确检查重点、任务分工、时限划分和工作要求,推动责任落实。要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

       (二)自查自考(2022年11月底前)。各矿山企业、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要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制定本单位自查工作方案,认真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自考方案,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并形成自考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专门组织研究,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矿山企业自查自考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于11月30日前,报送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自查报告报市应急局。

       各矿山企业参加考试人员花名册(附表2)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分类统计造册后,于2022年11月20日前报市应急局。各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参加考试人员花名册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市应急局审核。

       (三)考试考核(2023年2月底前)。

       省级考试。省应急厅会同国家矿山局山西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考核领导组,组成若干考核组,采取分片集中书面考试的方式,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和机电矿长>、非煤地下矿山“五大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非煤露天矿山“三大员”<矿长、分管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尾矿库“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下同)、专业技术人员(采矿、掘进、机电、提升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下同)及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进行全覆盖考试。

       市级考试。市应急局会同国家矿山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六处、非煤执法十二处,成立专项检查工作考核领导组,按照本地区矿山企业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原则上全部纳入考核范围),采取分片集中或者到企业现场抽考的方式,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省级考试之外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之外的其他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下同)进行书面考试(考试方案另行制定)。

       县级保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配合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考核考试工作;收集汇总、分类制作本地区所有矿山企业参加考试人员花名册,确保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参加考试;要结合本地区参考人员数量和专业类别的实际,提前设置和布置考场,确保考试工作如期开展。

       考试补考。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考试考核任务分工,对考试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补考。对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要通过查看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料及询问、座谈交流、面试等方式,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全面了解和掌握考试不合格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整改要求,并建议有任免权的单位或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矿山企业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企业组织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由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派员监考、组织阅卷。

       (四)执法检查(2023年3月底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和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科(股)室、队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原则,根据《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打击虚假培训的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舞弊的考试点。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灾害严重的煤矿、抽考合格率低于70%的煤矿,要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对其他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检查比例不低于20%。对2020年以来“三项岗位”人员考试通过率超过90%的考试点,要倒查影像资料等考试档案,发现弄虚作假、考场作弊的要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追究考试点负责人责任;对其他从业人员考试通过率低于70%的要倒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督导检查(2023年3月底前)。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矿山局组织开展的异地督导检查工作和省、市督导检查工作。市级工作专班将对专项检查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组织开展不得力、考试考核不认真、工作措施不落实和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矿山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问题举报较多,以及未发现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并通过召开调度会、通报曝光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企业等方式,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全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将专项检查工作与安全生产培训“走过程”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企业、培考机构进行重点检查;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专项检查方案,采取切实有效工作措施,把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落到实处。

       (二)规范考试考核。市局将按照考试任务分工,组织业务科室监管干部、有关专家和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针对不同灾害类型矿山、不同抽考对象,确定不同考试内容和试卷,采取分类、分批组卷进行考试。组成若干考试考核组,严格开展考试考核工作。同时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检查和考试考核工作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三)严格执法检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重点检查内容(附表7、8、9)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自查自考不认真、提供虚假自查自考报告,以及自查自改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一律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对未组织考试对象全员参加专项检查考试的矿山企业,一律重新组织考试;对培训“走过场”,甚至假培训、只收费不培训的培训机构,一律责令停培整顿,彻底整改;对考试纪律松散、考风差、监考和实操考评“放水”、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考试点,一律进行清理整顿;对考核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律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对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在企业要一律组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立长效机制。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推动矿山企业、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及考试点,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培训质量考核机制,提高安全培训规范化水平。要坚持“逢查必考”,常态化开展抽考和“介入式”检查(预审培训方案、培训课件,了解老师教学能力,视频观看或者现场考察教学质量等),提高矿山企业自主培训、员工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五)强化廉政监督。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督促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考试考核纪律,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及影响执行公务的任何活动,不得接收企业的任何礼金、礼品等。

       (六)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期间,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2022年11月4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表1),2023年3月2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含矿山安全培训典型做法)、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3、4)、调整岗位人员、考试不合格专职教师和再培训人员统计表(附表5)。

       请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将本方案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及考试点,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表1-9.doc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