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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市应急发〔2023〕91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5-09 废止日期:
文 号: 市应急发〔2023〕91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应急发〔2023〕91号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晋中市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晋应急发〔2023〕199号)和《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市应急函〔2023〕20号),在全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省市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突出老旧焦化、小化工等企业,聚焦检维修特殊作业、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丁雪钦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郝枫筝、市应急局局长张宝忠担任,负责统筹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副局长范忠孝担任,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市级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情况等。

       三、整治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一般化工、化学制药生产企业。

       四、主要内容

       市县应急部门、各企业要对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应急厅〔2023〕8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逐项开展检查。涉及液氯(氯乙烯)的企业还要按照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细致排查。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导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2)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并向应急部门报告。

       (3)要采取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等形式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我市昔阳德盛达化工公司“4·27”水解锅违章开盖致人死亡事故、鲁西化工双氧水新材料公司“5·1”爆炸事故、山东峻辰新材料公司“4·29”环保设施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等典型事故教训,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4)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6)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7)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特殊作业排查整治。

       (9)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深刻吸取违规动火引发的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原则上不得安排动火等特殊作业,确需开展的必须提级管理。按要求配备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设备和移动式连续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在特殊作业时正常使用。

       (10)在非固定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严格动火分级和升级管理,严格动火作业票审批管理,作业前,应开展作业危害分析,辨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采取相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全过程监护,涉及其他特殊作业要同时办理作业票证,动火作业完毕要清理火源,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1)在进行环保设施改造、检维修和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作业方案,严格作业审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作业人员资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12)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13)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建立并落实“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外包外租排查整治。

       (14)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16)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逃生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精准严格执法,提高发现解决问题能力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加强排查整治标准宣传。

      (1)各县(区、市)应急局、开发区安监局要将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方案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2)采取多种方式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指导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重点严格执法。

       (3)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行企业检查全覆盖,无一遗漏。检查时,要重点针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前述五项十六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未发现,但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严格处罚,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4)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问责机制。

       (6)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重大事故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以及跟踪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县(区、市)和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下达提醒函、督办函,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将视情对有关县(区、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7)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准备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做好市级交叉检查、省级抽查及部级督导核查发现隐患的整改闭环工作。

       (8)依托“互联网+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

       (9)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向企业传达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有关文件通知,并留有痕迹。

       五、阶段安排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县(区、市)应急部门、各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0日前)。各县(区、市)将行动方案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7月底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应急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

       (三)精准执法(2023年8-10月)。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和《指导目录》,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高(2023年11-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固化经验做法,推动互学互鉴,补齐短板弱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保障机制

       落实“一闭环(发现隐患、移交办理、信息公开、督导巡查、考核通报)、两移交(对重大事故隐患移交属地县级进行整改治理,市应急局进行跟踪督办)、三公开(在媒体上对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隐患整改治理推进情况和整改治理结果进行公开)、四考核(将专项排查整治总体情况、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评价考核)、一追溯(对重大事故隐患该发现而未发现、该盯住整改而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实行企业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党政领导“一案三查”)的“12341”工作机制。

       (一)发现隐患。各县(区、市)应急局负责收集汇总本县(区、市)企业自报、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所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逐项编号、建立台账,形成每月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二)移交办理。市应急局对于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的问题隐患,属于重大隐患的及时反馈给各县(区、市)应急局,纳入本县(区、市)重大隐患清单管理,属于一般问题隐患的,由各县(区、市)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各县(区、市)在收到交办清单后,要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并自交办之日起,每星期四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应急局反馈整改治理情况,需办结销号的必须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督导巡查。市应急局将组织对各县(区、市)和重点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对工作推进缓慢、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偏少以及整改率偏低的县(区、市)和企业开展重点督查。做好省应急厅对我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的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实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落实“账单管理、办结销号、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执法重典治患,重点突出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注重统筹协调。结合危化装置设备带“病”运行、高危细分领域、化工产业转移、危化储存经营、重大危险源交叉检查等专项整治工作一并推进。采取现场会、远程调度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部署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三)规范监管执法。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照、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国家层面已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检查发现涉及处罚的,一律严肃查处,上限处罚。典型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一律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四)定期信息报送。各县(区、市)应急局要于5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全市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2)和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从5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8月12日前将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12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联 系 人 :蔡大妮   

       联系电话:3031581  


       附件:1.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附件1

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县(区、市)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群众举报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7

上级交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8

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9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10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县(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家)

(停产)

(关闭)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市县及部门(次)


注:1.对各县(区、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5月份开始上报,每月30日前上报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附件2

        县(区、市)    月份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企业名称

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备注

明细

隐患为自查/检查/举报/上级交办

整改期限

已经采取的措施

是否

挂牌

是否整改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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