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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市应急发〔2023〕67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10 废止日期:
文 号: 市应急发〔2023〕67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晋中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应急发〔2023〕67号

各产煤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以防风险、保安全为主线,切实提升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自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 

       (一)火工品专项整治

       1.上级民爆管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整治各煤矿是否对省、市下发的各项民爆物品管理相关文件进行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是否定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是否能够做到“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闭合管理,是否留有原始记录。

       2.组织机构、各类管理制度建设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方面。重点整治是否按期召开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月度工作例会,是否留有原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参会人员是否齐全。议定事项是否及时跟踪落实;是否设立民爆物品管理专职机构, 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涉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持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现场爆破员是否持有双证上岗,煤矿是否制定涉爆相关人员业务知识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是否按照培训管理规定留有培训记录,所有涉爆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武装保卫部门、电机车司机、绞车司机、把钩工等),在作业前是否进行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贯彻、考试、签字,贯彻到位、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以及生产、安监部门是否经常检查队组作业规程贯彻学习情况。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22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否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编制民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演练,资料是否齐全,委托爆破公司爆破的矿井是否编制下发过渡期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是否在有效期内,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出入库等手续台账中火工品数量是否与公安部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民爆云)领用发放手持机采集炸药、雷管的信息一致。

       3.爆炸物品库及各类台账记录管理方面。重点整治井下爆炸物品库是否依法取缔,地面爆炸物品库是否建立并通过验收,未建立地面爆炸物品库,委托爆破公司进行爆破作业的煤矿企业,委托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未建立或建立地面爆炸物品库未通过验收的煤矿是否存在设立临时存放点和违规使用地面爆炸物品库的现象,爆炸物品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定期进行防雷检测,机电部门是否定期对爆炸物品库进行接地电阻和杂散电流检测,并留有记录,是否严格落实爆炸物品库“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末端管控系统”等治安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使用规定等级的火工品,是否建立民爆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火工品存放方式、条件、数量、堆放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执行“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管理制度,相关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相关人员是否确认签字,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对爆炸物品库进行巡查,是否有巡查记录,爆炸物品库进入人员是否执行准入制度,使用准入证,并进行登记,各类账、卡、表、单设置是否齐全合理,记录是否真实、准确、清晰,是否存在代签字现象,是否做到账、卡、物一致,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规范使用《民爆物品领退及现场作业跟踪流程表》;地面爆炸物品库存放废旧、过期失效的火工品是否及时按规定程序销毁,并留有相关记录。

       4.放炮设施、设备、仪器、工具管理方面。重点整治是否配置满足工作需求的连锁数显遥控发爆器,并能够规范使用,发爆器是否统一管理,统一维护保养,是否建立发放、维护、检测、报废、更换等台账,记录是否规范,涉爆工作场所是否配置各类牌板并认真填写,安设位置是否合理,煤矿是否安装配备安检设备(安检门、金属探测仪)、视频监控等设施,爆破作业工作面是否配齐爆破作业工具,爆破作业工作面放炮喷雾是否完好,距离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装配起爆药卷场所,是否配备周转箱,配备专用炸药、雷管箱是否配备铜锁、是否实现双锁管理。

       5.爆炸物品全流程管控方面。(1)爆破作业计划设计环节,重点整治是否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组织施工,月度计划是否依据年度计划制定,是否与实际相符,民爆物品年度与月度使用量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月份爆炸物品使用情况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监管部门复核,是否留有审核备案、复核的相关手续资料,是否存在超出计划的用量;委托爆破公司爆破作业的煤矿是否制定过渡期管理办法及火工品审批工作方案,并能够严格按规定执行,每日各爆破作业单位是否能够准确计算当天火工品使用量,并提前上报,是否每日制定使用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审批。(2)爆炸物品领用环节,重点整治煤矿爆破作业单位领取爆炸物品时是否规范,是否能够做到双人领取、监督符合、确认签字、日领日结,是否存在漏签、代签字现象,领取爆炸物品后是否进行现场检查核对,是否与《民爆物品领退及现场作业跟踪流程表》记录数量相符,涉爆安全员是否全程监督,爆破员、涉爆安全员领取火工品后是否在领用记录签字,是否存在代签字现象;是否存在代领或将火工品转借使用行为,是否存在未按报批使用地点进行爆破作业行为。领取、发放过程中爆破员、安全员、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在场,是否使用单兵系统全程监控录像,资料保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3)爆炸物品运输环节,重点整治爆炸物品装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运输方式、运输速度、数量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雷管和炸药是否分开运输,是否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运送民爆物品是否与交接班、职工出入井时间错峰进行,是否存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期间运输;委托爆破公司爆破作业的煤矿,火工品到矿后是否有安保人员设置警戒,是否疏散装卸场所人员,消防器材是否满足现场使用,领取火工品后是否有安保人员和涉爆安全员全程护送监督,斜井运输火工品入井是否采用专用车辆,是否上锁管理,是否通知绞车司机和上下把钩工,是否直接入井运送至爆破作业工作面,是否存在在井口房、井底车场逗留现象,是否存在临时存放在井口房现象,采用人工背运方式运送火工品的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是否存在超速、超量运送火工品现象。(4)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环节,重点整治爆破作业现场炮眼布置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封孔方式、长度及火工品用量是否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执行,现场是否有水泡泥和封土,装配起爆药卷地点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时是否使用炮签,是否爆破员操作,是否存在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其他人员操作,电雷管脚线是否短接,是否配备周转箱并执行铜锁、双锁管理;爆破作业现场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是否及时认真填写牌板并留有相关记录,现场相关人员是否熟悉“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内容,是否规范设置放炮警戒,避炮设施是否齐全,放炮距离是否符合规定,爆破前是否进行电爆网路测试,爆破前10米范围内顶板是否加强支护,爆破前后20米范围是否进行洒水;是否严格执行放炮汇报制度,与调度室记录是否相符,是否使用一台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结束后是否由涉爆安全员、班组长、爆破员共同对现场遗留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是否检查有无拒爆、残爆现象,处理拒爆、残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规范填写《民爆物品领退及现场作业跟踪流程表》;委托爆破公司进行爆破作业的煤矿剩余火工品是否可以退库,不可以退库的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要求进行施工、用量申报、领用及使用的,是否存在违规爆破作业现象,是否建立拒爆、残爆处置措施;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是否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审批,爆破作业时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爆破作业现场是否有监察专员跟班监督管理。(5)爆炸物品清退环节,重点整治爆破作业结束后是否由班组长、爆破员、涉爆安全员共同检查现场遗留民爆物品,是否共同清点、核对剩余爆炸物品数量,是否认真填写爆破作业使用跟踪流程表剩余数量并确认签字,退库全程是否由涉爆安全员全程监督,退库火工品交由保管员是否按退库流程办理退库并签字确认后存档,民爆物品是否做到当班领取、当班使用、当班退库,剩余爆炸物品是否存在未退库,而进行私藏乱放、私自销毁、班班交接使用等行为,尤其是委托爆破公司组织爆破作业不允许退库的煤矿。(6)双检身制度执行环节,重点整治煤矿是否建立安监、保卫联动机构,配备专职检身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双检身”制度,是否建立详细的检身登记台账,记录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存在代签字现象,是否安装配备安检设备(安检门、金属探测仪)、视频监控等设施。煤矿是否安排安全员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全流程即对发放、领取、入井运输、制作起爆药卷、装药过程、爆破作业、剩余量运输出井、井口双检身、清退等环节全过程进行录像,原始记录是否保存够2年。

       (二)应急管理专项整治

       1.组织体系方面。重点整治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救援队伍方面。重点整治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物资装备方面。重点整治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标准要求以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并建立相应台账,是否做到账物相符,是否对应急物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

       4.应急预案方面。重点整治是否按照应急部第2号令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并将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

       5.应急演练方面。重点整治是否按照应急部第2号令、一规程三细则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综合或专项演练启动程序及应急处置是否符合现场实际要求,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是否真实有效,达到教育员工和培育风险忧患意识的目的。

       6.教育培训方面。重点整治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应急部第2号令、《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方面。重点整治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应急部第2号令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二、时间阶段安排

       从4月10日起至6月30日。 

       1.煤矿全面自查(4月10日至5月1日)。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严格根据专项整治内容开展全流程、全方位的自查自改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严格“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县级全覆盖检查(5月1日至6月1日)。各产煤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传达至每个煤矿,并根据时节节点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对所属煤矿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彻底整改,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市局将根据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适时对各产煤县(区、市)应急管理局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所属煤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各煤矿根据自查情况于隐患整改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专项整治自查自改活动情况的总结报告,并上报煤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各产煤县(区、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全覆盖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专项整治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并于6月5日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全面汇总统计并形成总结报告,进行全市通报。

       三、检查要求

       1.强化组织实施。各产煤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全市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专门的专项整治方案,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进行全面自查自改。

       2.及时整改落实。各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彻底整改。

       3.严格检查执法。各产煤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对所辖煤矿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严肃检查纪律。在检查工作中,参检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联 系 人 :吴荟滨

       联系电话:156******9456

       电子邮箱:mkajsk@163.com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晋中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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