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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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市应急发〔2023〕21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2-13 废止日期:
文 号: 市应急发〔2023〕21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晋中市2023年非煤矿山 独立洗选煤安全监管工作和地质灾害有关工作要点》 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应急发〔2023〕21号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安排部署,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山西省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结合我市非煤矿山、独立洗选煤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和我局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职责,制定了《晋中市2023年非煤矿山 独立洗选煤安全监管工作和地质灾害有关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晋中市2023年非煤矿山 独立洗选煤安全监管工作和地质灾害有关工作要点

 

       2023年,全市非煤矿山及独立洗选煤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地质灾害有关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坚决贯彻落实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两个至上”安全理念,重点在落实省厅“四个提升”上下功夫,切实把非煤矿山和独立洗选煤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细,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巩固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力避免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为工作目标,持续保持当前非煤矿山、独立洗选煤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持续稳步发展,主要做好以下6个方面26项工作:

       一、坚决落实“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工作。

       1.从源头加强准入管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位于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对露天矿山转井工、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及废渣矿山,要从严审查审批;对已形成的采空区等地质灾害未进行彻底治理的,一律不得批准;对已批准的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要开展专项检查,凡存在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等突出问题的一律停产整改,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严格落实《关于统筹推进国内铁矿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在符合安全条件下,加快铁、铜、铝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安全许可,提升矿产资源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2.从布局整合提升开采规模。积极推进淘汰退出、整合重组、改造提升三个一批,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协同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力争实现非煤矿山数量逐步减少、质量逐步提升,大中型矿山占比逐步提高,真正实现矿权、规划、生产系统、开采主体、管理经营“五统一”,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

       3.持续排查强化淘汰关闭。督促县级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企业要长期坚持排查自查,持续推进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淘汰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全部落实到位。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职责持续推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4.继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辖区内矿山属于集团化管理的,要督促企业按省厅工作要求提请上级公司设立安全总监,落实对所属矿山安全负责人实行派驻制、总工程师进领导班子、救护队提级管理等措施;矿山企业要制定完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责任清单,明晰带班跟班、驻矿盯守人员职责,建立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安全责任体系;有关县局要加强上述工作和对矿山上级公司检查考核下级单位“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

       5.重点加强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各县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和独立洗选煤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严格培训抽查抽考,常态化开展“逢查必考”,要把非煤矿山和独立洗选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能力作为执法检查的抽查内容,督促企业做到人证相符、能力匹配;加强对企业一线员工特别是新上岗、转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将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风险知识作为现场抽查的重点。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提升。要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强化班组建设,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班组建设年”活动,广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加强“反三违”教育,选树一批安全班组和优秀班组长,引导非煤矿山企业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强力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措施。

       6.加强研判科学编制执法计划。各县局要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地域分布、风险等级、生产现状和管理水平,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2023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和重点执法任务,坚持分类分级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法责任落实机制。

       7.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非煤矿山执法裁量基准,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认真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到严格、规范、精准,切实提高执法效能。要聚焦重点市县、重点矿山,聚焦可能出现以采代建、不按设计生产建设、擅自开采保安矿(岩)柱、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企业落实配齐配足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责任清单、履行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检查、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安全主体责任,用足考核记分、行政处罚、通报曝光、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惩处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现“查处一企、震慑一地”。每月汇总辖区内监管执法计划完成情况,每季度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和执法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改进的对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8.定期考核强化执法监督。各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对非煤矿山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考评。重点考评抽查检查企业数量、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额度等,并对考评情况进行通报,树起严格监管执法导向标。应急监管执法人员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要充分利用非煤安全监管APP进行现场、非现场监管执法和远程常态化监管,并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核查和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排部署,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监管执法人员和非煤矿山监管专员实行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考核评估等多种手段,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形成互相借鉴、争先创优的工作局面。

       9.结合实际紧盯执法重点。针对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不到位、生产建设矿山现状与设计严重不符、采空区排查治理不彻底、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未纳入、主要设备及安全设施检测和维保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独立洗选煤企业“八大作业票证制度不落实,原(精)煤棚作业超规定人数,有限空间未按规定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或不能正常运行,压力容器、仪表、安全阀、行车未按规定检测”等安全隐患作为重点,深入细致排查,全面彻底整改,严格依法查处。

       要聚焦非煤矿山、独立洗选煤企业防汛度汛、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安全稳定,紧盯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监管专员驻矿盯守、执法人员明查暗访等非常规举措,督促企业安全责任到岗到人、“五大员”在岗在位、应急措施及时有力,确保安全稳定。

       10.积极打非治违。对非煤矿山、独立洗选煤非法违法行为持续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不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和生产、以建代采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三违”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或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1.深化整治加强专项排查。独立洗选煤企业及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原(精)煤棚、彩钢料棚、筒(料)仓等构筑物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检查工作,严格制定计划,明确排查任务和检查要求,严防原(精)煤棚、料棚、筒(料)仓等长期停用造成锈蚀、老化、支撑力减弱、倾斜倾倒等现象发生。精煤筒(料)仓要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对企业料棚、原(精)煤棚、精煤筒(料)仓未按规定设计建设或未按规定安全评价、评价过期,要暂停使用,完善手续,保证安全方可正常使用。

       非煤矿山行业要深化采掘施工单位整治,严把准入关,推动形成以项目部监管为中心,相关地方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采掘施工队伍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具备资质承包、资质挂靠、层层转包分包等非法违法行为。

       12.全面核查规范中介服务。督促各县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面核查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近两年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严肃整治一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综合运用曝光、约谈、“黑名单”、行刑衔接等手段,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形成震慑,营造良好氛围。

       三、积极推进“大力提升”企业风险管控水平工作。

       13.全面夯实安全基础。督促非煤矿山、独立洗选煤企业要全面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并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导企业及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并动态更新风险告知栏,制作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研究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明确管理团队、人员素质、装备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投入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要求。已取得标准化资质的企业要加强全员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按规定及时完善和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的能力水平。

       独立洗选煤企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晋应急办发〔2020〕89号)文件要求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按照2022年在寿阳县试点企业参观学习的标准,于2023年7月底之前完成全市15家试点企业创建工作,并以此为标准,积极组织各企业参观学习,力争在11月底前各县70%的企业达到试点企业水平。

       14.加快推动转型升级。督促有关县局和相关企业要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设联网,确保在2023年底前,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感知数据全部联网,接入国家矿山安监局平台,提升非煤矿山信息化水平。

       15.持续开展安全会诊。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聚焦铁、铝等地下矿山以及基建矿山,开展解剖式“安全会诊”,抽调省、市专家全面深入系统排查问题隐患,抓好整改落实。对单班入井30人以上地下矿山,要在6月底前进行风险评估,完成专家会诊。

       16.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持续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组织、企业出资的方式,服务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加强采空区调查治理,大力推广充填开采,在全面调查清楚、彻底整治到位的基础上,方可开展生产建设,提升隐蔽致灾因素治理管控能力和水平。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重新开展重大隐患判定工作,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做到“五落实”,实现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在各类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上报的,要立即依法依规予以及时处置,并挂牌督办。

       17.细化落实包保责任。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要在2月25日前更新并公示本辖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信息,细化落实包保责任要求。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近年来全国、全省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规律研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18.依法配合管控民爆物品。督促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县监管实际,配合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做好管控工作。需要核查矿山企业采掘工程量的,按职责分工和企业采掘计划核查企业每月采掘工程量,并通报民爆物品管理部门根据矿山采掘计划确定的工程量供应非煤矿山民爆物品供应量。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确定的采掘工程量,核算或督促为企业服务的民爆公司核算到每周供应相应的民爆物品数量,以周为周期向民爆物品购买审批部门申请购买民爆物品。严禁一次性购买民爆物品超出一周用量,坚决杜绝超量供应带来的违规布置采掘作业面、超能力生产等问题。

       19.登记建档严格管理图纸。非煤矿山企业图纸资料管理要登记建档编号、建立台账,并按照生产建设现状及时填绘、更新,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的图纸资料要始终与矿山生产建设现状保持一致。针对开采同一矿体的相邻地下矿山企业每月交换一次图纸,并建立相互入井监督机制,保证矿与矿之间保安矿柱的完整性和图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持续深化“巩固提升”尾矿库治理攻坚成果要求。

       20.继续深化攻坚行动。推动落实“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升级改造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严格落实《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禁新建湿排尾矿库,原则上不再审批尾矿库加高扩容建设项目,持续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

       21.持续深入开展治理。分类处置头顶库、无主库和停用时间超过3年尾矿库,针对排查新发现的无生产经营主体和停用时间超过3年尾矿库,要及时制定闭库工作方案,细化责任、资金、时限等要求,扎实推进闭库销号工作。继续加大尾矿库“头顶库”排查治理力度,发现存在“头顶库”的,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要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运行。全面推进黄河流域周边尾矿库安全治理。

       22.从严强化源头管控。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无配套矿山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新建、改扩建尾矿库下游3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对以“沉淀池”、低品位堆储场、填沟造地、环保整治等名义建设的尾矿堆存场所,要彻底进行分类处置,并明确监管部门。

       23.全面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按照年度、季度、月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检查坝体浸润线埋深和防排渗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且不得进行加高扩容。

       24.提前准备确保安全度汛。在汛前及汛期要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尾矿库企业在汛期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当排洪涵管局部出现变形、损坏等情况时,优先论证在库周边采取开凿排洪隧洞的方式进行排洪。

       五、稳步推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高。

       25.强化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稳步推进,各县(区、市)一般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职,提高站位,充分发挥县级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督促作用,进一步理顺地灾应急救援与防治衔接机制。结合辖区地质灾害实际,做好冻融期和汛期有关地质灾害工作研判,有针对性的制定备战训练计划方案,利用现有装备,开展多部门多队伍参加的实战应急救援训练,提升各队伍之间的联勤联动能力,对训练中各环节、队伍、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长效机制。

       六、扎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6.坚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充分发挥党员在非煤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践行宗旨,履好职责。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及相关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坚持抓早抓小,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非煤矿山、独立洗选煤监管科室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努力营造清正廉洁、勇于担当的工作氛围,做好非煤矿山、独立洗选煤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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