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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市应急发〔2023〕12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1-29 废止日期:
文 号: 市应急发〔2023〕12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晋中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应急发〔2023〕12号

各产煤县(区、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春节后全市煤矿复产复建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经研究,现就全力做好2023年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及全员培训工作

       2022年全市共发生10起煤矿事故,死亡11人(含核实瞒报、迟报事故6起7人),安全生产形势仍严峻复杂。各办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深刻汲取近年来煤矿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扎实开展全员培训,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一是举一反三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警示教育,深挖事故发生的根源,防微杜渐,超前防范。二是组织老职工将应知应会、必知必会、作业规程、技术措施、风险辨识等安全基础知识,以及入井须知、入井禁令等相关要求进行再学习再培训。组织新入职职工特别是节后新进及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操作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三是办矿主体企业及煤矿在复产复建前,要做到所有安全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全部到岗到位。四是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复产复建工作方案和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并严格考核。

       二、严格煤矿复产复建整顿验收工作

       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办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深刻认识到做好煤矿复产复建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复产复建工作要求,按照规定实施分类、分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严禁擅自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不按照程序组织整顿验收以及验收把关不严等行为。

       (一)明确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前置条件

       1.继续扎实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办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和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对照《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市安办发〔2022〕99号)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矿安〔2022〕136号)要求,扎实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滚动式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按“三定、五落实”要求逐项整治到位,确保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全部消除整改到位。

       2.办矿主体企业和煤矿严格落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监政法〔2020〕134号)要求,办矿主体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组织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分析,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报告;办矿主体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煤矿在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煤矿安全双重预防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向直接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监察分局(站)推送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报告;办矿主体企业每季度对所属生产建设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发现有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要将有关情况向直接负责的部门和监察分局(站)报告。

       3.煤矿采掘计划已进行审核、备案,并圈定采掘红线;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平衡,不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各煤矿要提供真实可靠的三年采掘衔接规划和三年动用储量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及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评判,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批准复产复建。

       4.强化灾害治理工作。一是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做好瓦斯鉴定和抽采达标评判工作,采取保护层开采、以岩保煤等措施,切实解决瓦斯治理效率不高、拼刺刀的问题。二是强化矿压监测和支护质量检查,掘进工作面侧帮迎头必须采用骨架网或柔性网等防护措施,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严格支护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工作。三是高突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低瓦斯矿井按要求加快完成地面注惰气体系统建设。

       5.煤矿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煤矿重要作业场所增设完善视频监控的通知》(矿安晋〔2022〕83号)要求,完成重点作业场所安设视频监控的建设任务。全面淘汰小绞车接力运输,积极推广应用无极绳、单轨吊等设备。严格落实《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安办发〔2022〕29号)要求,正常生产煤矿主要提升、运输、机电硐室等场所主要设施设备要实现远程集控和无人值守;正常建设矿井在建设期间要同步推进主要部位和要害场所实现集中控制。

       6.煤矿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隐蔽普查致灾因素治理,建立普查信息档案,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

       7.煤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出徒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8.煤矿无违法违规承包转包和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形,煤矿劳动用工落实“三直接、三统一、一必须”要求。

       9.煤矿须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确认或已通过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初审(检查)并行文上报。标准化等级期限到期未按要求办理自评申报的煤矿自动取消等级。

       10.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煤矿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不存在重大隐患。

       (二)严格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

       1.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前,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产复建整顿方案,并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复产复建整顿方案需经办矿主体企业批准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确保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重要硐室等场所无事故隐患,确保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2.办矿主体企业检查验收。煤矿复产复建前,由办矿主体企业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深入开展井上、下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组织验收。停产(建)时间不超过10天的煤矿,验收合格后,由办矿主体企业批准恢复生产建设,并报当地县(区、市)应急局备案(市县共管煤矿同时报市应急局);停产(建)时间超过10天的煤矿,由办矿主体企业初验合格后向县(区、市)应急局申请复产复建验收(初验)。

       3.坚持分类分级验收。市、县(区、市)应急局、办矿主体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分类、分级验收,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企业和省属四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1号)等规定要求,严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签字手续,严防一哄而上、蒙混过关、“带病”恢复生产建设等情况发生,确保验收合格一个、恢复生产建设一个;对不具备复产复建前置条件、安全生产建设条件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复建。

       4.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要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优先对A类煤矿、一级标准化煤矿实施验收,加快对B类煤矿整顿验收,稳妥推进C类煤矿验收工作。

       5.对因事故停产停建煤矿,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

       6.对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煤矿,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安委办晋安办发〔2019〕92号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四项措施,即:派驻2人以上现场盯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限制供电(除保证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

       (三)开展复产复建督查检查

       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要组织对C类矿井和春节期间停产检修不超过10天由办矿主体企业批准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进行复产复建专项检查。要加强对煤矿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的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组织、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擅自启动整顿验收的办矿主体企业和煤矿,严肃处理问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则停、该罚则罚,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府煤炭安全专家组配合)对各产煤县(区、市)已复产复建煤矿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凡发现存在煤矿不符合规定程序、标准要求恢复生产建设的,对该县进行约谈、问责,要求该县对复产复建情况进行逐矿检查排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各办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要高度重视复产复建工作,充分认识到保障煤炭供应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研究安排部署,正确处理好煤矿复产复建和煤炭稳产保供的关系。同时要深刻汲取近年来我市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建整顿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执法队伍要加强巡查监管,驻矿盯守人员要严格盯守到位;煤矿监管专员要认真履职尽责,严禁煤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作业。

       (二)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要动态掌握辖区内煤矿春节期间生产、检修、放假等情况,针对不同煤矿的具体情况,逐矿安排部署,明确时间要求,实现应复尽复。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煤矿,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持煤矿产量稳定,同步做好煤矿职工合理调休、轮休。严禁超能力违规组织生产,严禁上级公司下达超能力的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检修、放假煤矿要严格按照复产复建整顿验收程序进行复产复建。

       (三)要严格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责任制,参与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检查表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不落实监管盯守责任、放任煤矿违规整顿启动作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办矿主体企业和煤矿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监察专员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针对假期后、上班后、复产后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研判并制定针对性的工作预案、安全生产预案,及时组织演练(推演),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五)各级检查组要坚持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煤矿按照“五落实”要求,彻底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按规定挂牌督办,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同时,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晋政发〔2020〕8号)精神,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有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情形的,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和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县(区、市)应急要结合复产复建工作,持续推进全市民营煤矿落实《强化全市民营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试行)》中关于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数量及质量的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5%;全员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煤矿提出培训申请,各产煤县(区、市)组织培训机构实施。

       (七)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各煤矿要加强干部职工个人防护,动态掌握职工、特别是井下职工身体状况;对重点岗位、关键人员因感染新冠不能到岗或无法正常履职的,要及时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妥善处置到位。对因疫情导致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的煤矿,由办矿主体企业组织进行企业验收;停产超过10天的煤矿由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组织部门验收。

       (八)煤矿复产复建工作执行周报告制度。各产煤县(区、市)应急局首次报送时间为2月3日16时前,其余按每周五12时前,将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情况周报表上报市应急局。

       联 系 人:娄继明  刘振华

       联系电话:0354-3061996

       电子邮箱:jzyjmzk@163.com

       

       附件:晋中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情况周报表.xls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晋中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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