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市应急发〔2022〕148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1-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市应急发〔2022〕148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应急发〔2022〕148号
各县(区、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
现将省应急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260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部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严准入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确保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落实。要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晋应急发〔2022〕260号文件明确的时间节点,依法实施项目核准备案、采矿许可、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许可,确保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到并符合国家、山西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精心部署 促整合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协同配合,全面落实,全方位、多举措地继续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实现一个矿床(体)只设置一个采矿权,整合后矿山企业达到国家及我省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采取行政手段和市场化方式,督促企业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整合。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审批过程中,对“一证多系统”矿山,要严格审查,须经县级政府认定已实现一个采矿证许可范围内矿产资源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后,方可办理安全审批许可手续,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生产系统,逐步实现“一矿一证一系统”。
同时,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精准把握政策规定,积极主动谋划矿山布局,切实推动落实整合工作,真正实现我市非煤矿山产业安全集约高质量发展。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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