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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ajj-2020-0048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非煤监管

知识科普:动火作业相关知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动火作业的定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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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危险分析及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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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很多企业觉得麻烦,特别是小型企业)(四)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有多少企业做到),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者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进行。

(4)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窑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不低于19.5%)。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10)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死灰复燃)

此文摘自市局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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