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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县(区、市)安监局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尽快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掌握具体内容,并将其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严厉处罚,企业不能限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