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专项治理的通知
市安监办发〔2016〕8号
各县(区、市)安监局:
为了规范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依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开展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的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发现生产现场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或液体泄漏,有效预防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重要安全设施。通过开展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使用及报警处置,消除隐患,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企业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化工企业、化学制药企业以及长输油气管道及压气站(分输站)、阀室。
三、专项治理时间
2016年1月30日-2016年6月30日
四、专项治理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气体报警的设定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是否具备分级声光报警功能。
(五)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控制室是否粘贴检测探头分布图并标明探头位置、位号、检测气体和报警设定值。
(六)气体报警探头和显示控制系统是否列入日常巡检内容,并定期校验。
(七)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八)是否制定气体检测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1月30日-6月30日)
各企业对照本次专项治理要求进行自查,排查治理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设置、使用、校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规范现场管理,充分发挥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自查结束后,向县安监局报告自查自整情况。
(二)安监部门分级督查。(6月30日前)
市县安监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专项治理要求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督查抽查。各县(区、市)安监局于7月7日前将开展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专项治理总结报市安监局。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的管理,扎实开展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专项治理,健全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正常运行,严禁随意停用气体报警设备。
(二)各县(区、市)安监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及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开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专项治理,督促相关企业扎实开展自查。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专项治理开展督查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专项治理或专项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要从严执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请各县(区、市)安监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企业,并将专项治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安监局。
联系人:史文斌 联系电话:0354-3026376
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