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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顺县安委办企业内部加油站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晋中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07-11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安办函〔2017〕52号

和顺县安委办:

《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和顺县安委办关于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市安办函201712号)对你县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进行回复,明确具体标准和要求,对规范你县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据市有关部门反映,个别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未办理消防验收、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等相关手续,甚至有向社会用户售油的违规行为,严重干扰成品油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全面落实市政府打击“一土三黑(土炼油、黑加油站、黑加油车、黑加油点)”专项行动要求,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现补充通知如下:

  1.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置内部加油站;

    2内部加油站(点)严禁向外销售油品和变相销售油品;

    3、内部加油站储罐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不大于150立方;

    4、内部加油站设计、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的规定,安全作业应满足《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的规定,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由企业自行组织工程技术相关人员竣工验收;

    5、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均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部门验收文件;

    6、内部加油站(点)必须经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7、内部加油站加油机需由正规厂家提供并经质监等部门检验合格,油品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8、内部加油站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内部加油站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

    9、设有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要求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

    (1)内部加油站备案申请;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3)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发票、货运单、购买合同)

    (4)加油站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合格证;

    (5)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客运、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用油的,须有清单并附行驶证复印件;

    (8)厂矿、土地工程机机械用油的,须提供厂内机动车清单并附质监部门登记手续;

    (9)各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未经备案的内部加油站不得投入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本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备案情况向当地“双打办”报告。

    10、工商、商务、安监、消防等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

    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的,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要求的,要视同非法加油站点,由有关部门上报当地政府采取停止供电、对加油设施拆除等措施进行取缔;

    11、任何公民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有对外销售油

    品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12、本通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并

  按此通知加以规范。



              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