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危化监管>详细内容

关于对灵石县安委办企业内部能否建立甲醇加注站(点)请示的复函

来源:晋中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安办函〔2017〕53号


灵石县安委办:

你办《关于企业内部能否建立甲醇加注站(点)的请示》(灵安办函〔2017〕19号)收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市政发〔2017〕34号)等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部甲醇加注站(点)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只要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拥有自己一定数量的车辆、甲醇加注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规范,在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设置企业内部甲醇加注站(点)。

二、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企业内部甲醇加注站(点)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消防、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对甲醇加注站(点)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企业内部甲醇加注站(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应聘请有资质的化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采用橇装式加注装置应当符合《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技术规范》的要求;

(2)严禁对外销售甲醇和变相销售甲醇;

(3)内部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培训合格;

(4)建立健全完整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四、企业内部甲醇加注站(点)的企业应向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

(1)企业内部甲醇加注站(点)备案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拥有自己一定数量车辆的证明材料

(4)消防、质监、气象等部门认可的资料;

(5)危险化学品评价单位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的专项评价报告;

(6)甲醇加注站(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合格资料;

(7)完整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软件资料,并有具体执行的措施和要求;

(8)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备案资料。

 

 

           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