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福诺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试生产情况的复函
山西福诺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福诺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吨/年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市局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在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达到试生产条件后,即可经研究讨论制定试生产方案,按照方案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无需办理试生产方案的审查。
2、据悉,按照设计专篇要求,你公司现场仍有消防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管廊管架及护栏防腐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及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因此公司应积极采购相关设备设施,积极推进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同时抓紧时间做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按照报告所述,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在此期间你公司要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试生产期间的生产安全。
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