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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采取强硬措施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安监局:

为彻底扭转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局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视频会议精神,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十条强硬措施,请各县(区、市)严格执行。

一、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良好素质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生产工艺及设备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持证上岗,才能承担并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保证自身和装置的安全。

在安全检查中,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有效预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途径和基础性、长效性措施。国家安监局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明确提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完善监测监控手段和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国家规定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发生变化后必须履行变更手续。作业遇险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决不能盲目施救。

在安全检查中,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隐患是事故的根源。排查治理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对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消除不及时,都可能成为事故的诱因。

在安全检查中,对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四、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设备、设施是化工生产的基础,设备、设施带病运行是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报警联锁系统是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证装置的平稳运行的有效手段,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未经审批、随意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会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是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重要预警手段。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工作要求,都明确了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要处于正常状态,可燃和有毒气体含量超出安全规定要求但不能被检测出时,极易发生事故。

在安全检查中,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盲板抽堵以及检维修等作业

化工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盲板抽堵以及检维修等作业均具有很大的风险。严格八大作业和检维修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全面辨识并采取措施,确认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现场确认、签字。同时,必须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因审批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极易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在安全检查中,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违章指挥,往往会造成额外的风险,给作业者带来伤害,甚至是血的教训,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是不顾他人安全的恶劣行为,经常成为事故的诱因。

在安全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要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八、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作业人员在岗期间,若脱岗、酒后上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旦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要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九、严禁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和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

在安全检查中,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要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给予经济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十、严禁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储存烟花爆竹、民爆物品

烟花爆竹和民爆仓库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对执法检查收缴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仓库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雷防静电、监控、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仓库安全。

在安全检查中,烟花爆竹、民爆企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市)安监局在安全大检查中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对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严格落实执法措施,力求尽快消除事故隐患;要避免出现检查不执法,执法不处罚,处罚不落实的情况。对违反以上十条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经济处罚,以此惩戒企业,防止再次出现极易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