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事故通报>详细内容

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晋中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

“6.13”低温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6月13日17时40分,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以下简称洁源二站)在给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充装过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时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92万元。

6月13日至14日,市委书记胡玉亭(时任市长)、畅志仁常务副市长、任忠副市长分别深入事故现场,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加气站及相关领域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善后稳定工作,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理。

6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规管局、交通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及祁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燃气、安全、消防、质监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谈话询问、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

1.洁源二站

洁源二站位于祁县东观镇马家堡村108国道北侧,属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全资分公司,2013年6月开始建设,2013年9月开始运营,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梁栋,实际负责人为李波,主要经销液化天然气。企业资质及许可情况如下:

(1)发改备案情况:2013年7月14日,山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同意祁县马家堡液化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晋发改地区函20131017号),同意洁源二站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15年12月3日,祁县发改局下发《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新建第二加气站项目备案的通知》(祁发改备字[2015]175号),明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予以备案。

(2)土地手续情况:2014年7月31日,取得祁县国土局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祁县[2014]字第45号),批准用地面积2198.4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取得方式:出让。2016年3月22日,取得了祁县国土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祁国用(2016)第GJ011号〕,明确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取得价格为71.2万元,使用权面积2198.45平方米。

(3)规划手续情况:2016年5月31日,取得祁县规划局颁发的围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201600018号补)。2016年5月31日,取得祁县规划局发放的加气站罩棚《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2016005),明确罩棚使用时间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

(4)特种设备情况:2013年8月、9月、11月,分别取得了晋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报告》(报告编号:GDAZ20130061)、低温潜液泵泵池《压力容器安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YRA******718)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压力容器安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YRA******719);2015年3月、5月、9月分别取得晋中市质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液化天然气储罐)(编号:容晋KQX030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低温潜液泵泵池)(编号:容晋KQX026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管道)[编号:管GC晋K0215(15)]。

(5)营业执照情况:2014年3月28日,在祁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1100),营业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2015年3月20日,第一次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1100),营业期限为长期;2016年5月5日,第二次变更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962474296),营业期限为长期。

(6)地震手续情况:2014年6月11日,祁县地震局出具《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祁震防字【2014】024号),要求洁源二站参照山西省地震灾害研究所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参数进行设计、施工。

(7)环保手续情况:2014年10月14日,晋中市环保局出具《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市环函[2014]257号),指出该项目未批已建成投入运行,属未批先建。

(8)经营准入情况:2016年1月18日,取得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晋201606030004J),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9)防雷手续情况:2016年5月20日,取得了祁县防雷设施检测站发放的《山西省晋中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合格证》(档案编号JC2016-050006)

综上所述,洁源二站建设和运营前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和证照,属非法建设、非法运营。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陆续补办了一些许可和证照,截至“6.13”事故发生时,洁源二站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气瓶充装许可证》,仍属违法运营。

2.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祁县新建北路165号,成立于2003年10月21日,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14,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法人代表李杰诚,经营范围:经销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安装、销售车用气瓶等。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取得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晋201606030021G)。

3.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贾令镇塔寺村村南,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注册号:1******060015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MAOGRYP00C,注册资本20万元,法人代表冯晓林,负责人渠彪,企业人数10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玻璃制品。

(二)死亡人员情况

1.冯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6.13”事故发生时系晋J72907面包车司乘人员

2.渠彪,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6.13”事故发生时系晋J72907面包车司乘人员。

3.孟志毅,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洁源二站工作人员,“6.13”事故发生时给晋J72907面包车拖载的低温绝热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

(三)晋J72907车辆情况

晋J72907机动车所有人:李云风,中文品牌五菱牌,车辆类型为小型面包车,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5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11月29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根据事故监控视频和现场勘查,“6.13”事故发生时该车尾部有一个改造的金属牵引装置,通过牵引杆与装有低温绝热气瓶的铁制两轮车相连。

(四)事故监控视频被人为初始化调查情况

1.基本事实

洁源二站发生爆炸事故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洁源二站实际负责人李波发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害怕其父亲(李杰诚,任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责骂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便授意洁源二站站长曹亚平向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振华咨询事故现场的监控是否可以删除。杨振华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通过远程电脑操作将洁源二站的监控视频初始化处理。公安部门针对监控被初始化处理是否有他人授意对李波进行了专门询问,李波供述该行为是自作主张,并无他人授意。

2.事件性质

洁源二站的监控视频被人为初始化处理,严重影响了案件侦办和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影响恶劣,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祁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侦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6年6月13日下午17时28分25秒(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下同),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冯磊和渠彪驾驶一辆晋J72907面包车拖挂载有一台立式垂直放置低温绝热气瓶(经调查充装过液氧,容积为175升)的小车驶入洁源二站,17时28分41秒两人下车后对低温绝热气瓶的相关阀门进行了操作,17时30分50秒该站加气工孟志毅按下2#加液机预冷键,17时31分32秒将加液枪与小车上低温绝热气瓶的固定接口进行接驳,17时31分37秒按下2#加液机加液开始键,17时31分57秒监控摄像头信号中断,小车上的低温绝热气瓶发生爆炸。

祁县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调派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在爆炸现场附近演练的祁县消防大队和救护车辆迅速到  达现场开展救援,同时及时启动企业专职消防队联动机制,调派祁县港盛油库2辆消防车增援。祁县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对现场LNG储罐中残留的液化天然气进行排空、置换,彻底消除了次生事故隐患;吸取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加气站、加油站、储气配送站等企业的安全检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企业能够较好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进行现场处置;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的救援措施得力,救援方案科学合理,现场管控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效控制了事故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洁源二站违规为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加气工违规操作,直接将液化天然气充入低温绝热气瓶,气瓶内残留的液氧和液化天然气混合并达到爆炸极限;由于气瓶在运输和充装过程中导致静电累积,达到了点火能的最低阈值,导致瓶内发生闪爆,进而引起氧气和天然气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此反应释放物质所含的化学能,致使瓶内压力瞬间急剧增加,超过低温绝热气瓶的极限承载能力,引起钢瓶瞬间爆炸碎裂。

(二)管理原因

企业层面

1.洁源二站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非法违法建设运营

该企业在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批先建、边经营边办手续;拒不执行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停业的指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运营。

2.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

该企业负责人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部门及政府层面

3.祁县住建局行政审批初审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

(1)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初审把关不严,在明知未取得燃气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初审同意并将申报资料上报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2)作为燃气管理部门,未发现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的移动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致使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在8次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洁源二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营行为均未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行政处罚不到位

4.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①规定,对洁源二站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措施不够,制止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1条②规定,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气瓶等特种设备情况排查检查不到位,未进行气瓶安全知识普及。

5.祁县消防大队日常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执行不彻底

(1)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3款③规定,对洁源二站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2)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④规定,对不执行停业决定的洁源二站未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不彻底。

6.祁县发改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祁县发改局违反《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4条⑤规定,在洁源二站从2013年6月开工建设至2015年12月3日完成项目立项期间,对洁源二站未批先建的行为,未按规定予以制止并处理。

7.祁县安监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4条⑥规定,在编制2016年执法工作计划时,对新增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检查计划编制不科学不合理,导致未能及时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8.祁县运管所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

祁县运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⑦规定,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

9.祁县交警大队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问题失察

祁县交警大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⑧规定,对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10.东观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日常监管不到位

东观镇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⑨规定,未依法对区域内洁源二站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上报企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洁源二站存在的问题失察。

11.贾令镇政府未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管

贾令镇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未依法对区域内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12.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批许可把关不严

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⑩、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规定及该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市规管党发[2015]9号)有关要求,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为企业发放有效期为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13.祁县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不到位

祁县人民政府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手续不全的洁源二站依法予以整治,未能有效制止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1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3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⑤《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强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导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保证执法计划的协调运转。要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第7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晋中市规管局“市规管党发[2015]9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审查程序第4条规定“燃气项目审查(包括燃气经营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燃气供气许可)由审批科派单给燃气办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燃气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批科办理”。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祁县安监局弄虚作假,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任命文件

在事故调查期间,祁县安监局安排有关人员伪造任命文件、在局务会会议记录本中添加任命的虚假内容,要求有关责任人员以虚假的职务接受调查组的调查。

(二)祁县环保局弄虚作假,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执法文书和执法记录

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伪造32份对洁源二站的虚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记录,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为了掩饰行政处罚不合法的情况,该局伪造了虚假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组成洁源二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卷》向事故调查组提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35人)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7人)

1.洁源二站(3人)

(1)孟志毅,洁源二站工作人员,违规为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且在充装前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曹亚平,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洁源二站站长,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霍建国,男,汉族,1991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洁源二站班长,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人)

(4)渠彪,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违规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5)冯磊,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3.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2人)

(6)李波,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洁源二站实际负责人,原祁县人大代表。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取保候审。祁县人大已按有关程序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对李波处以1.68万元的罚款。

(7)杨振华,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办公室负责人。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13人)、给予诫勉谈话的责任人(4人)

1.祁县住建局(3人)

(8)乔照中,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5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燃气办主任。在任祁县住建局燃气办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处罚不到位;对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移动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程宪俊,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90年参加工作,2015年4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副局长,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分管燃气办工作。在分管燃气办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未履行初审把关职责;对燃气办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高子彪,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8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局长。在担任祁县住建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初审把关不严;对该局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洁源二站非法经营的问题处置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3人)

(11)吕来喜,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山西运城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9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东观镇监管所所长。在担任东观镇监管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非法运营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洁源二站部分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米益民,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山西平遥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2年参加工作,2014年11月至今在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2015年11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贾令镇监管所所长。在担任贾令镇监管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吕宏斌,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6月参加工作,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担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科级领导(未任命职务),分管东观监管所工作,2016年6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再分管东观监管所)。在分管东观监管所工作期间,对东观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祁县消防大队(1人)

(14)陈西平,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山东东营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1年12月入伍,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任祁县消防大队负责人,2015年6月至今任祁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祁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洁源二站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擅自建设、非法运营的问题行政处罚不彻底,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鉴于陈西平现役军人身份,责成晋中市公安局按照《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

4.祁县发改局(1人)

(15)李云海,男,1964年6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4年9月参加工作,2012年4月至今任祁县发改局局长。在担任祁县发改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批先建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祁县安监局(1人)

(16)韩晋敏,男,汉族, 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5年参加工作,2002年9月至今在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工作,2016年3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大队长。在担任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编制2016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时,对新增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检查计划编制不科学不严谨,未及时进行检查并排除该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祁县运管所(1人)

(17)申立辉,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参加工作,1998年至今任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队长。在担任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祁县交警大队(1人)

(18)乔红卫,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11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至今任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观中队队长。在担任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观中队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祁县东观镇(1人)

(19)王峰杰,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东观镇人大主席,分管国土、建设和规划等工作,2016年5月后不再分管国土工作。在任东观镇人大主席期间,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对洁源二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祁县贾令镇(2人)

(20)吕勇,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任祁县贾令镇副镇长、武装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峪口乡纪检书记。在担任贾令镇副镇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赵永挺,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高中学历,2012年参加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贾令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任贾令镇副镇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组织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2人)

(22)郭贺君,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7年1月参加工作,2013年7月任晋中市住建局燃气办主任;2015年2月任晋中市规管局燃气管理中心主任,2016年4月至今任晋中市规管局法规科科长。在担任晋中市规管局燃气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祁县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同意为祁县洁源二站发放为期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3)常青,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山西武乡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3年6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至今担任晋中市规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在担任晋中市规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为祁县洁源二站发放了为期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祁县人民政府(1人)

(24)李耀强,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1987年5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协助县长分管祁县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联系消防大队等。在担任祁县政府副县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的住建局、消防大队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够,对“打非治违”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有效制止洁源二站非法违法运营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三)涉及其他问题的责任人(11人)

在“6.13”事故调查期间,祁县安监局向调查组提供了虚假的局机关文件和会议记录;祁县环保局提供了虚假的执法文书和执法记录,此行为给调查工作设置了障碍,增加了难度,影响了事故调查的工作进度,给调查人员带来了干扰,造成了不良后果。

1.祁县安监局(2人)

(1)张永健,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95年9月参加工作,2015年9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副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私自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伪造公文和会议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马勇,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发现下属人员伪造公文、会议记录的情况不反对不制止,反而纵容并安排下属人员再次弄虚作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祁县环保局(4人)

(3)闫朝晖,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4月参加工作,2014年4月至今任祁县环境监察大队指导员。“6.13”事故调查期间,为隐瞒对洁源二站疏于日常监管和掩饰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向“6.13”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日常监管记录和行政处罚文书,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杨卫东,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11月参加工作,2012年7月至今任祁县环保局法制股股长。“6.13”事故调查期间,为掩饰对洁源二站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安排祁县环保局法制股副股长霍绍忠伪造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韩晓勇,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山西平遥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92年9月参加工作,2012年3月至今担任祁县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大队长。“6.13”事故调查期间,为掩饰对洁源二站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明知是伪造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签注“同意”意见,对下属人员伪造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的行为不制止,反而纵容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杨琦,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1月至今任祁县环保局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在该单位下属伪造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签署名字,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加盖祁县环保局公章的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鉴于祁县安监局综合协调股股长李丽、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段承业、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三中队队员王志勇、程海鹏、祁县环保局法制股副股长霍绍忠等5人都是受领导安排实施弄虚作假,建议上述5人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①规定,吊销洁源二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③规定,对洁源二站处以50万元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⑤规定,由祁县人民政府吊销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实施关闭取缔。

(二)其他处理建议

4.责成祁县人民政府向晋中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安全生产法》第7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③《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安全生产法》第108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县(区、市)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安全观的战略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这条底线,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定期研究部署、督促检点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解决本区域内突出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二)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安全基础,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

(三)推动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以工商注册登记倒逼监管责任落地的工作要求,逐户现场核实摸底,逐一明确监管部门和人员。要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依法果断采取停产、停建、停供、停电、扣押、拆除装置、关闭取缔等处理措施。要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规范。

(四)强化低温绝热气瓶安全管理。使用低温绝热气瓶的单位要主动向质监部门申报,并主动按规定检验;要确保低温绝热气瓶充装介质有醒目的标识,不得随意变更气瓶的充装介质;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充分掌握气瓶的结构原理和介质的理化特性,以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质监部门要对低温绝热气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源头管理,严查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要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依法查处,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六)尽快规范加气站审批流程。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请示,恳请省政府尽快研究制定加气站审批流程,并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审批流程,精简和下放审批事项,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推动加气站行业有序、安全发展。

 

附: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

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表

 

                                         “6.13”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