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开展2019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号)、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冬春救助工作 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的通知》(应急函〔2019〕211号)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318号)文件精神,中央、省、市相继下拨2019年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各县迅速召开2019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安排会,确保受灾群众及时足额领到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
同时,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近期对2019年以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机构改制以来县乡两级救灾工作、救灾装备、救灾专用车辆的移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