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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资金的发放方式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 【字体:

县级应急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救灾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可发放现金; 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资金在“一卡(折)通”中应标注与“救灾”有关字样 救助对象因失能、 智障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灾资金的, 县级应急部门负责核对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或监护人,也可以由救助对象委托相关组织或监护人代其领取救助款项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资金不便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 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 发放时救助对象在相关表册签字确认,建立管理台账,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对救助工作情况在村(区)行补充公示,报县级应急部门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