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资金的来源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省级未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灾资金补助。市、 县两级应急部门应根据常年灾情与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调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