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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综改区开发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决定从3月上旬至年底组织开展大排查。鉴于市局已经按照应急部、矿山安监局、省厅一系列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的通知》(市应急发〔2021〕27号)、 《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市应急函〔2021〕19号)、《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办发〔2021〕15号)、《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应急函〔2021〕33号),对相关大排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根据矿安2021〕10号文件对大排查工作进一步安排如下:

一、排查内容

除《关于开展晋中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应急发电〔2021〕7号)、《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市应急函〔202119号)、《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办发〔2021〕15号)、《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应急函202133号)等文件安排的排查内容外,一并统筹做好以下内容的排查。

1、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检查企业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是否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 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的情况。检查企业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改。

二、有关要求

除落实好《关于开展晋中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应急发电〔2021〕7号)、《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市应急函〔202119号)、《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办发〔2021〕15号)、《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应急函2021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外,还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各县(区、市)局要督促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各县(区、市)局备查。各县(区、市)局要严把审核关口,对不符合条件的全部清退。

2.各县(区、市)局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  

长期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3.各县(区、市)局要把此次大排查工作与《关于开展晋中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应急发电〔2021〕7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市应急函〔202119号)结合起来,与《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应急函〔2021〕33号)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安办发〔2021〕15号)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有效衔接,统筹推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多措并举完成工作落实。

4.各县(区、市)局当月排查情况改为次月1日按附件2报回,报送总结材料日期不变。

联系人:侯宁

市局邮箱:jzyjfmk@163.com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