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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 专项督查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28 浏览次数: 【字体:

县(区、市)应急管理局,综改区开发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20年防汛备汛工作的通知》(晋汛〔2020〕2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1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检查时间

2020年6月18日至9月30日。

二、督查检查分组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项领导组,对各县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协调。

 长:王永庭  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科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科科长,各县局非煤股(科)分管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专项督导组,对各县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长:陈毅峰

 员:市应急局非煤科全体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企业,要突出防汛重点,切实抓好“七下八上”这一重要时段和非煤矿山、尾矿库等重要部位防范措施落实,要成立相应的汛期督查检查组织,按照各级政府对汛期安全生产的活动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三、督查检查主要内容

(一)县(区、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督查(见附件2):是否安排部署汛期非煤矿山尾矿库督查检查工作;是否成立了汛期非煤矿山尾矿库督查检查工作领导机构;是否明确了检查内容及责任分工;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隐患数量、隐患整改数量、下达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二)露天矿山。重点检查:山坡型露天矿山,全面掌握矿区范围主要断层、裂隙等地质构造的情况凹陷开采矿山,对周边截洪沟进行全面清理和维护的情况;露天矿山作业面浮石、伞檐清理的情况;加强边坡管理,对位于不稳定山体、危崖威胁区域内的工业、办公和生活场所搬迁、隔离警戒等安全措施的情况;遇强降雨期间停止生产运行,撤出人员和生产设备措施的情况。

(三)地下矿山。重点检查:对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地下矿井,其矿区及周边水文变化、水库河流、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的排查情况;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巡检、排查情况;矿井及周边地区的山洪汇集的排查情况;井口是否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井口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采空区、地表塌陷区域周边构筑防排洪设施情况;地下矿山密闭墙设置及管理情况;强降雨期间地下矿山停产撤人情况。

(四)尾矿库。重点检查:尾矿库防排洪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坝体的稳定性和干滩长度、调洪库容、安全超高、外坡比、排渗设施、浸润线埋深以及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是否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排(泄)洪设施是否畅通完好;库内是否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是否充足配备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严防发生坝体垮塌、洪水漫顶等事故。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巡查和强降雨期间停止放矿作业制度。切实做好尾矿库的汛前检查、汛期巡查、汛后维护等工作,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

(五)排土场。重点检查:防洪系统设计审查、排放运行的情况;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防洪和治水工作措施落实的情况;排土场截洪沟排查的情况;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的情况;露天矿山排土场、砖瓦粘土取土场出现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现象的应急措施的情况;遇强降雨期间及时停产、组织撤人措施落实的情况。

四、督查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整。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汛期检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自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造册登记,并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对自查出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企业要将自查情况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县级应急管理局全覆盖检查。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围绕确定的检查内容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把工作做实做到位。

(三)市应急管理局重点检查。市局将围绕确定的检查内容对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督查检查;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同时,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统筹做好本区域防汛备汛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实行“日报”与“月报”制度。“日报”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0日,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00将前一天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2)上报市局非煤矿山监管科。“月报”每月24日前将当月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见附件3)上报市局非煤矿山监管科。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局要形成总结材料,2020年920日前报市局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