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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节后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安委办有关通知的要求,服从服务好当前疫情防控大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节后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月1日视频工作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电20202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节后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号)、《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室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办电发〔20208号)、晋中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开学后“四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导则(预案)的通知>的通知》(市疫情防控办〔202037号)等四个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煤矿山企业“两节、两会”后复产复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复产复工工作,严格把控复产复工时间

节后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将陆续开始复产复工,在此期间是事故易发、多发阶段,特别是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后,当前的疫情应对工作给复产复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各企业,要紧紧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坚强有力、措施上精准管用,忠实履行安全防范职责,摸清抓准重大风险、薄弱环节、关键要害,创造性地抓好防范化解措施落实,认真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检查清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扎实做好节后复产复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按照2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精神,我市非煤矿山企业2月10日前一律不开展复产复工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情况,待I级响应结束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明显减弱好转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按程序开展复产复工工作。

二、加强疫情检测防护工作,切实落实复产复工措施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晋中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手册》(见附件1),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在此基础上参照《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市应急发〔2019〕5号),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工作。

(一)疫情防控要求

1.立即成立组织机构。各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要立即成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完善和规范疫情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制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备足疫情防控物资,及时采取措施,将肺炎疫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2.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各企业要利用多种形式(尽量避免人员聚集)大力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学防治知识,宣传省、市对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员工防控疫情的信心。 

3.落实企业主体防疫责任。严格落实《晋中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手册》(见附件1)科学有序做好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采取分散办公,每日对员工进行体温监测,对生产、生活区域每日要采取通风、消毒等必要措施, 加强对出入企业人员的设卡检查登记,严控与企业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4.加强外省籍从业人员管理。凡使用外省籍从业人员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通知节前返乡的外省籍从业人员暂缓返晋入企。对已返晋的外省籍从业人员,要立即按照《晋中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手册》(见附件1)要求开展工作,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台账,对体温检测结果超出正常指标、疫区返乡回企和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并对职工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5.从严管控重点疫区返企从业人员。湖北籍从业人员返晋前要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湖北籍从业人员和期间有去往或途经湖北经历的从业人员到企后到企后应立即由用工企业组织隔离不少于14天,期间企业要发放必要的生活费。其他外省从业人员返晋,用工企业要按照市卫生防疫部门相关要求抓好落实。

6.做好疫情防控上报。各企业要建立隔离观察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安排专人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照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发现本单位有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在2小时之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二)复产复工要求

1.对春节期间停产停工未超过10天的企业,由采矿证主体企业组织进行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2.对春节期间停产停工超过10天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组织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坚决不得复产复工。

4.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制砖、脱硫等生产系统要有完善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并完成有限空间作业辨识,开展作业管理。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复产复工安全监管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根据本地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提前谋划、及早安排,严密防控重大生产安全风险,精准有效做好复产复工安全监管

(一)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复产复工方案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复产复工程序、检查内容和验收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前要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对存在外包工程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督促其严格执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外包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矿山企业要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矿山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前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岗到位。要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复产复工方案和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并严格考核。特别是对节后新进及转岗员工,必须进行岗前操作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

(三)督促企业开展节后复产复工安全检查

复产复工前各企业要对生产施工系统、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测和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和排查发现的隐患要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坚决整改到位,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地下矿山要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采矿、掘进、辅助运输等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安全运行;露天矿山要设立醒目的矿界标识,并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矿界设可靠的围栏,对所有钻孔、铲装、运输等设备和边坡开展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四)加强复产复工安全监管和验收

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切实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复产复工一个,企业相关证照不齐全不复产复工,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复产复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复产复工。假期停产停工企业要逐一现场核查,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电〔2019〕39号)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36号)两个文件要求,把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落实地下矿山《五条规定》,建设在线监测及四级联网提升尾矿库安全预警能力等三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对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建设生产,使用干式制动器的无轨车辆运输人员、油料和炸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未按规定治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实施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已经关闭矿山死灰复燃问题,尾矿库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冬季放矿不规范,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8项问题的,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整治;严禁未经安全验收擅自复产复工,严禁借复产复工名义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下达限期整改指令,限时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疫情防控工作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复产复工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做好复产复工应急管理,及时报送验收情况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分析复产复工期间各种危险因素,改进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保证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要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安排应急救援力量,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工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确保发生险情能够第一时间迅速控制,及时救援,减少损失。

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实行周调度制度。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请于每周四18时前将复产复工情况(附件二),上报晋中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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