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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关于2019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应急管理(安监)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两节”“两会”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产复工验收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2019年“两节”“两会”之后,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将开始陆续恢复生产,为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因停产、停工所带来的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各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复产复工验收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集中精力做好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有效保证复产复工非煤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一)验收对象

复产企业主要针对已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下同),复工企业主要针对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

  2019年“两节”“两会”期间实施阶段性停产停建,以及因经济形势或其他原因停产、停建,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验收活动适用本通知。

  (二)组织实施。

  对于地方政府有统一安排组织的验收,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对于地方政府没有统一组织的,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市、县监管力量合理确定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范围,其中,省属及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产复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在岁末年初停产停建检修期间要切实加强检维修安全管理工作,准备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工种《操作规程》规定,严禁“三违作业”。

(一)临时停产停建准备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复产复工方案,明确复产复工程序、检查内容和验收标准并严格执行。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采矿、掘进、运输等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采场作业必须确保全风压通风,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次进入作业面均应对作业地点的顶板、边帮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险石。排险应由井下有经验的工人担任,工作时应有充足的照明,一人撬碴一人监护,灯光应与撬棍平行,排险时应由安全出口或安全区域开始,用敲帮问顶的方式检查前进或处理浮石边撬边前进。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对所有穿孔、铲装、运输等设备和边坡开展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二)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准备恢复生产或者建设前,要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等所有系统、所有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更换或者淘汰。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矿山,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准备恢复建设的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外包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三)所有准备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全体员工进行复产复工前安全意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严格执行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严禁盲目复产复工;新上岗职工必须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进一步强化复产复工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调度辖区内准备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矿山的情况,全面掌握有关信息,指导企业开展复产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复产复工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并严格落实复产复工的具体方案,确保安全复产复工。同时,要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结合打非治违、遏制重特大事故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检查企业复产复工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整改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大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复产复工一个;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 擅自或冒险恢复生产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矿山,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否决条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复产复工验收实行否决制,凡是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未按规定配备带班领导;

  3.未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4.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复产复工培训;

  5.接触粉尘、噪音、化学试剂药品的岗位未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要求;

  6.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2018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其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未整改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方面。

  1.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情况;

  2.地下矿山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3.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4.未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5.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

  6.提升运输系统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供电系统不符合设计规范;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工艺;

  9.未委托资质单位开展摸排并建立采空区台账,未进行治理设计,未明确治理时限,未与施工单位签订采空区治理协议。

  (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方面。

  1.边坡各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

  2.没有年度采剥计划,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3.未落实边坡安全措施,未对高陡边坡进行边坡稳定性监测;

  4.未严格实行湿式凿岩作业、机械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

  5.排土场安全度为危险级。

  (四)尾矿库方面。

  1.未按设计放矿、筑坝;

  2.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不符合设计要求;

  3.排洪、排渗设施损坏或不符合设计规范;

  4.未按要求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

  5.未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五、做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自查自改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要求,对复产复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证照不全、不按期整改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应急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确保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不走过场,保证工作质量。

(二)严格标准,落实责任。一是要严格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复产复工检查的标准,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其复产复工。二是要高度重视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工作,各地要以本次复产复工检查为契机,确保辖区内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工作全部到位。三是对于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6〕103号)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四是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坚决做到合格一个,复产复工一个。五是对于未下达复产复工意见之前,一律不得擅自开工恢复生产和建设。六是对于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打击非法,及时移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检查中,如发现安全生产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证照不全、不按期整改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应急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