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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全市洗(选、储)煤厂及配煤 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局、阳煤集团、汾西矿业集团:

现将《晋中市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务必认真领会通知精神,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晋中市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晋中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9年618


附件

晋中市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

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手续齐全有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附属建设的,以其所属企业为准),并按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纳入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范围。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以煤矿的分级监管层级确定;独立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

第三条  各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对企业存在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予以经济处罚,向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请取缔或关闭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通过建章立制、专项整治,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发展潜能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保护;对证照齐全、管理较为松弛,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必须责令停工停产,进行全面整顿;对证照不齐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无力完善和整改的企业,强制性依法依规实施关闭。通过治理整顿、优胜劣汰,巩固发展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实施关闭一批,全面强化和推动企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各岗位操作人员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应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监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或者产能在180万吨/年(含)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领导轮流带班作业制度;(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反“三违”工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7)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8)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9)建立煤尘瓦斯监管制度;(10)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13)厂区防洪排水系统检查落实制度;(14)现场班查日检安全记录台账15)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等;16)动火、吊装、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动土、断路、设备安装、检修及临时用电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7)承包商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八条  企业列入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对其生产条件和生产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后自行组织审查,企业组织审查时邀请不少于1名具有高级洗选专业职称的专业人员参与,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市、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市或所在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方可转入正常生产。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成后,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照施工图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已竣工若存在问题的,企业要聘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到所在市、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安全设施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市或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方可正常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结果符合条件可继续生产;否则,应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准予恢复生产。

第四章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企业每年必须组织全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培训原始资料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厂级24学时、车间级32学时、班组级16学时)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按新上岗人员的要求进行培训教育;企业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制定符合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论证,在市或县级应急管理局进行告知性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当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调整、面临的事故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其他重要信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并归档。

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六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应符合《选煤厂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计划停产的,应制定停产方案并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制定停产期间安全管理措施。企业恢复生产,也应例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浮选剂(机)的管理。企业必须根据生产使用的浮选剂类型、特点、特征建立独立的浮选药剂存放场所,要求通风透气,防火设施齐全,避免阳光暴晒,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给加药点输送药剂必须专管、专泵输送,连接采用固定钢管,管路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加药点必须设立专用加药平台。

浮选机矿浆准备器周围5米工作区域内必须设为重点防火区域,配备消防器材,设立明显的防火安全警示标志。重点防火区域检修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制度,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防高处坠落。各类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按规定设置栏杆或盖板;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严防机械伤害。所有机电设备的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皮带轮、转轴、联轴器、飞轮等构件,必须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用电安全。企业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完善接地保护装置。在破碎系统使用防爆电器设备。破碎间分级筛加装防尘罩。在地下输煤管道、破碎机、照明、皮带机头,必须使用防爆电器。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达到规定的照度,夜间有人员工作的场所、车辆通行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设施。

受煤坑地下通道、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配电室、调度室等场所要有应急照明。

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转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第二十六条  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在进入煤仓、矸石仓、受煤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按有限空间作业规程制订安全措施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完善消防管理。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瓶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设应符合《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75号文件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加强压力容器管理。空压机应安装在环境清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出口不得朝向人行道。设置在厂房内的空压机应加装安防设施。压力表、安全阀检定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并加铅封。各类气瓶要按类别分别存放,保证间距,留有通道,且有防倾倒装置,安全附件齐全,室内有相应的通风设施。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提取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完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企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防尘、防噪音)用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构)筑物的安全。所有建(构)筑设施,包括储煤大棚、生产车间、生活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加强储煤场管理。储煤场煤堆堆积高度应控制在装载机臂长的1.5倍、坡面角控制在45°以内。进料口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加装信号装置,严格操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厂区、生产车间、作业场所、运输道路,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加强场内车辆管理。企业要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档案、驾驶人员档案,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运输车辆的外委须签定管理协议。

第三十五条  加强场地及设备管理。企业场地和设备改变用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十六条  加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督促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保障资金投入,做好本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工作,并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化隐患排查,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地面煤(矸)车间、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储煤间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储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储煤间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棒等相关设备,定期巡查瓦斯浓度,严防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释。本办法所指的洗(选、储)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是指在地面利用煤和杂质(矸石)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差异,通过物理、化学或微生物分选的方法,使煤和杂质有效分离,并加工成质量均匀、用途不同的煤炭产品的企业。

配煤企业是指在炼焦或碳化前为了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焦炭、电煤、锅炉煤,把不同种类原煤按适当的比例配合起来的企业。

型煤加工企业是指以粉煤为主要原料,按具体用途所要求的配比、机械强度和形状大小经机械加工压制成型,生产出具有一定强度、尺寸,形状各异的煤成品的企业。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01施行);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708号令(2019.04.01施行);

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03.01施行);

4.《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16号令);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


监总局30号令);

11.《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晋安办发〔2018〕68号);

1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45号)

1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封闭式储煤(料)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8〕53号);

1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非法洗煤”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0号);

15.《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

16.《安全教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