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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68条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2 浏览次数: 【字体: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晋安监发〔2017〕276号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以下问题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含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以下简称生产系统),一律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1.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的;

    2.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它生产系统或企业兼任职务的;

4.地下矿山未落实矿山企业(生产系统)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的;

    5.地下矿山井下作业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机械通风或硐室长度超过6米未进行通风的;

    6.地下矿山在进行作业前和放炮作业后未按照规定检查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

    7.井下动火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的;

    8.井下巷道通过裂隙带、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加强支护的;

    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方法、增加采场数量、扩大开采标高范围、增加入井人数的;

10.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的。

 


晋中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硬措施

晋中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硬措施摘自《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安办发〔2017〕34号)。

一、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管理。复工复产企业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复工复产验收必须经县级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对证照不全擅自复工复产或复工复产把关不严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非煤矿山年度采掘(施工)计划作业管理。将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报批列为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必备条件。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编制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报县级安监部门审核批准。县级安监部门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防止计划外采掘。所有非煤矿山必须自行纠正和坚决杜绝计划外开采行为,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存在计划外开采的,对企业处以停产停建整顿不少于一个月的处罚,并处5万元罚款;将矿长列入黑名单(在晋中安监局网站公示),5年内禁止在晋中市非煤矿山行业担任矿领导职务。

三、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资质资格审查审核,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工程队伍的监督管理。地下矿山不得违规使用无资质爆破单位。发包单位未履行对承包单位监管职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停产停建企业的安全监管。停产停建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发2016103号)向有关部门履行停产停建手续,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县(区、市)安监部门要向市安监局及时报送停产停建情况,并将停产停建企业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如停产停建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办理了手续但未落实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要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法按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或废止建设项目,并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加强火工品使用量审批管理。县级安监部门在对所有涉爆非煤矿山年度采掘(施工)作业计划进行审核的同时,要对火工品年(季、月)度使用总量进行核定。经安监部门审核的火工品用量要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申请供应火工品时,露天矿山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且必须符合中深孔爆破规程要求;地下矿山必须经县级安监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县级公安机关实施民爆物品购买行政许可时,依据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总量范围内限量审批供应,同时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火工品流入矿山行为。

六、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严禁出现擅自改变筑坝方式、擅自加高扩容、在坝体附近乱采滥挖等改变设计的行为。所有运行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可靠运转。未安装在线监测的尾矿库不得组织复工复产。尾矿库必须落实汛期值班值守、24小时巡查等制度。不按尾矿库设计或改变设计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尾矿库拒不安装在线监测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凡企业证照(营业执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擅自非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地下采矿企业不执行规划设计,任意变更采掘计划越层越界开采的,露天矿山界外采矿和异地采矿的,一经发现,一律重处,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关闭。

八、加强采矿工艺管理。各采石场、采土场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布置采掘作业面。开采台阶高度、工作平台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作业规程要求。护栏、挡车墙、警示标志必须齐全可靠,严禁“一面墙”开采,严禁底部掏采。拒不执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九、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严防“十类事故”发生,尤其是严防井下透水事故和顶板事故。要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配齐探水设备,严格按规定程序落实探水措施。要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拒不执行有关制度的,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加强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管理。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紧急突发事故(事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政府以及安监、应急部门报告,确保事故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